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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強制執行(2026-01-30)

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22號
聲  請  人  范淑蘭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0樓    相  對  
人 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吉祥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民國114年12月31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,關於
   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,800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
    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   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
   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資爭
   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;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
   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;㈢依其他法律
    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、第60
   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
  兩造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    會成立調解,調解方案內容為: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
    (下同)43萬4,800元,並於115年1月2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
    戶。勞方同意接受資方給付金額、日期及方式,雙方達成協
    議同意和解,本案調解成立」。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
    ,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,聲請裁定
    准予強制執行,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彰
    化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,且本件無法定不應
    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,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,聲請
    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調解方案為強制執行,於法有據,
    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,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
    滿100萬元者,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
    1,000元,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   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5條規定
    加徵10分之5。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「暫免
    繳裁判費」,非免繳裁判費,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
    負擔之部分,應依同法第59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
    第2項規定,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第1項規定,
    由相對人負擔,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,爰裁定如主文第2
    項所示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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