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給付貨款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TYDV
2026-06-08
案號:再易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再易字第6號
再審原告 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誠宏
再審被告 李定紘即締威包裝企業社
上列再審原告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李定紘即締威
包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
上字第139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。按再
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
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
行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。經查,
本件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1,9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80
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,2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250元,合計7,230元(計算式:4,980元+2,250元=7,230元
)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該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7,2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
法 官 李秋梅
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董士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