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假處分(2026-06-02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02
案號: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66號
聲 請 人 蔣敏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淑華、楊翎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「相對人蔣敏華」之記載,均應
更正為「相對人蔣淑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
。
二、經查:
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115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原
本及正本,就理由欄「相對人蔣敏華」之記載,均屬顯然誤
載,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「相對人蔣淑華」,於法有
據,應予准許,均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黃心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