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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假處分(2026-06-02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02 案號: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66號
聲  請  人  蔣敏華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淑華、楊翎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「相對人蔣敏華」之記載,均應
更正為「相對人蔣淑華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    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
    。
二、經查:
 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115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原
    本及正本,就理由欄「相對人蔣敏華」之記載,均屬顯然誤
    載,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「相對人蔣淑華」,於法有
    據,應予准許,均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潘曉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