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3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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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64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陳詩宜
債 務 人 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李華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(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7號),聲
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
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固得聲請假扣押,惟為此項聲請,依民
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,對於請求及假扣押
之原因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固據其提出兩造間簽立之受嚴重
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
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、本票裁定等,惟上開證據僅能就相對人欠款未償之事實為
相當之釋明,而依聲請人所提催告信函等資料,亦難逕認相
對人有躲避債務或隱匿財產、逃匿無蹤之情。此外,聲請人
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
為真實,是本件聲請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,爰不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何浚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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