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YDV 公示催告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10 案號:催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催字第123號
聲  請  人  田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尤鼎昌  



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票據
   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   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    站之日起4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,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文巧雲

附記: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
     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
      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 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,法
      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
      站,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
     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
      決。
   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
      後,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
      。
   (註三)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,請填寫
      後擲回原承辦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