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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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744號
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涵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
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古涵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宣捷公司係具有處理分離、檢測及長期冷凍儲存間質幹
細胞之專業服務機構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。
五、宣捷公司之實驗室及作業系統均通過㈠TAF財團法人全國
認證基金會ISO17025優良實驗室認證。㈡ISO9001品質管
理系統驗證。㈢CAP美國病理醫師學會能力試驗㈣德國Min
erva Biolabs能力試驗。㈤美國charles River能力試驗
。㈥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「人體器官保存庫管
理辦法」實地履勘通過等相關完整證明文件影本。
六、宣捷公司提出已依系爭合約(兩造於112年8月27日簽訂
之新合約)第四條第三項第㈡款規定,將債務人本次生
產胎兒時所採集之母血及收集之臍帶血等檢測結果以書
面告知債務人或雙方其他約定之方式告知債務人之證明
文件影本。
七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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