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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744號
債  權  人 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宣昶有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涵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    二、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
       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  三、債務人古涵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  四、宣捷公司係具有處理分離、檢測及長期冷凍儲存間質幹
        細胞之專業服務機構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。
    五、宣捷公司之實驗室及作業系統均通過㈠TAF財團法人全國
        認證基金會ISO17025優良實驗室認證。㈡ISO9001品質管
        理系統驗證。㈢CAP美國病理醫師學會能力試驗㈣德國Min
        erva Biolabs能力試驗。㈤美國charles River能力試驗
        。㈥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「人體器官保存庫管
        理辦法」實地履勘通過等相關完整證明文件影本。
    六、宣捷公司提出已依系爭合約(兩造於112年8月27日簽訂
        之新合約)第四條第三項第㈡款規定,將債務人本次生
        產胎兒時所採集之母血及收集之臍帶血等檢測結果以書
        面告知債務人或雙方其他約定之方式告知債務人之證明
        文件影本。 
    七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        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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