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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10 案號: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6227號
債  權  人  東方之星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 陳孟杰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安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債權人東方之星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
        明。
    二、債權人東方之星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
        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。
    三、債務人黃安廷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  四、釋明債務人黃安廷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
        即「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8樓之2」。
    五、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(債權人請求金額)之
        文件影本【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
        細表,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(載明樓層或姓名、期間
        、金額等)】。
    六、社區住戶規約。
    七、釋明利率請求10%之依據為何?
    八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
       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
        )。
    九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        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