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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10 案號: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6215號
債  權  人 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
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(債權人個別對債
    務人請求,依法應個別繳納聲請費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