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3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03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592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彭運財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,876元,及自民國
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03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
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