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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524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宗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
   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
    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。職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
    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
    明文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
    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9條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    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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