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341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非訟代理人  施懷    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子文即宏鈺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
   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按獨資行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,其因營業行為所生之權
    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個人,此為行政法院歷來之見解。是對
    獨資行號聲請支付命令,自應由其負責人之住所地法院專屬
    管轄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王
    子文即宏鈺企業社係獨資商號,其負責人王子文之住所設於
    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
    卷可稽。職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
    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,支付命令之
    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
   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,其聲
    請自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
    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