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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329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非訟代理人  許平  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豐水產有限公司、謝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1,608,595元如何計算而
        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
        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
        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
       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
       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
        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
        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
        04年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(銀行法47條之1參
        照)】。
    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
       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
        )。
    四、如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        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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