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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鉅程機電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2919號
債  權  人  澄樺設計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育如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債務人鉅程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
     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  二、債權人已匯款一百萬元至債務人帳戶之證明文件。
   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具狀敘明:請求標的
        金額、利息起算日、利率(如不請求利息,亦請具狀表
        明之)。
    四、敘明請求原因事實、請求權基礎,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
        符之證明文件。
    五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請求返還金額)。
    六、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「覆函」。
    七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        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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