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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1883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非訟代理人  黃志銘  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邦佑即艾曲空間髮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
    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(
    須字體適中、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)、未釋明請求金額新台
    幣(下同)387,076元、57,577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出債
    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利率、金
    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
    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
    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
    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),經
    本院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    正,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
    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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