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05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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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34號
聲 請 人 特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
代 理 人 鄭雅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,並
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
公示催告,並於114年8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
專區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可
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
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張禕行
附表:
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(新臺幣) 1 暐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薛勝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桃興分行 113年12月25日 17,955元 WR0010400 特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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