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4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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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2號
聲 請 人 李卿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,經本院以11
4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
所示票據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,
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票據。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
附表:
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陳順興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5月27日 3萬元 2206337 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龍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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