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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83號
抗  告  人 
即  原  告  詹德豊  
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
訴等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裁定,提起抗
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(下同)1,50
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補繳抗告費1,500元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審判長法  官  游智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張益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宇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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