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6-01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8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何紫綝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張淑芬
張子羚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4年7月
29日11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
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188,310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該裁定已於114年11
月21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。然上訴人具狀陳
述希望寬限、分期繳納等語,迄未繳納上訴費,有本院民事
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
費資料明細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
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尤凱玟
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:
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
,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,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
提出,不列為訴訟資料;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
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,不生效力,法院毋庸處理。
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,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;逾期
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,為新提出之書狀。
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,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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