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股款(2026-0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20號
上 訴 人
即反訴被告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
上 訴 人
即反訴被告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
被 上 訴人
即反訴原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
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請求返還股款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14,
811,7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36,9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芝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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