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4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
林志淵
戴振文
被 告 陳黃麗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陳漢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張陳淑雲
陳貞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陳漢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陳碧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陳瑞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「陳端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瑞雲
」。
理 由
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
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
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114年度訴字第342號
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依首
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彭明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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