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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732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田志傑  
被      告  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兼  法  定
代  理  人  杜佩儀  


            黃錦  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被告杜佩儀、被告黃錦應連
    帶給付原告如附表「尚欠本金」欄所示金額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被告杜佩儀、被
    告黃錦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
   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1
    9日邀同被告杜佩儀、黃錦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「受
 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
    款契約書」(下稱系爭貸款契約書)借款新臺幣(下同)60
    0萬元整。依貸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,本借款依實際進度分別
    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分次撥付,借款期間:111年10
    月21日起至116年10月21日止;借款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五
    條第(一)項約定利率引用指標為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   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,並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
    至116年10月21日止,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利率1.655%機動
    計息;借款還本付息方式依貸款契約書第四條第(三)項約
    定,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。
    並於契約書第七條約定:借款到期或視同到期時,立約人及
    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,願依第五條第(一)項
    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,目前即1.72%+1.655%=3.375。另依
    貸款契約第八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 
    餘額自應償還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開利率之10%
    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照前開款利率之20%加付違約金。而
    被告分別於111年10月21日簽訂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,借
    款420萬元、111年10月24日簽訂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,借
    款180萬元,然前揭借款僅分別繳款至114年5月21日止、114
    年6月21日止之利息後,即未再按月繳納,依授信約定書第1
    6條第(一)項之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,本行
    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,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迄今尚有
    如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借款契約書、借
    據、授信約定書、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
    清償債務等語,並聲明:被告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杜
    佩儀、黃錦應給連帶付原告5,237,9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
    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  
  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受
 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 
    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授信動用申請書、借據、放款利率
    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為證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
    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
    審酌,本院審酌上開證物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瑋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喬安

附表: (民國:新臺幣/元)
編號 借款金額/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方式 1 420萬元/ 111年10月21日至116年10月21日  3,707,948元 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5% 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。 2 180萬元/ 111年10月24日至116年10月21日  1,530,000元 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5% 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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