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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
原告  楊曜銓即楊秋城
              
      林佑珊即林淑卿
            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
   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2
    月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,
   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    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可考,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不
    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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