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
原告 楊曜銓即楊秋城
林佑珊即林淑卿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
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2
月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,
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可考,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不
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