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7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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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
原 告 楊曜銓即楊秋城
林佑珊即林淑卿
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756,579元(計算式詳如
附表,即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本金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、
違約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,9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01萬9,177元) 1 利息 301萬9,177元 89年6月30日 114年9月10日 (25+73/365) 9.57% 728萬1,168.02元 2 違約金 301萬9,177元 89年6月30日 114年9月10日 (25+73/365) 1.914% 145萬6,233.6元 小計 873萬7,401.62元 合計 1,175萬6,5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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