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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10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623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林惠敏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
    轄之訴訟外,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   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上開法定要
    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;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
    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
   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
    照)。
二、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14年
    度促字第8182號核發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519條規定視為起訴。惟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申請書
    第29條約定:「(管轄法院)因本契約涉訟者,雙方同意以
    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得排除
   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
    法院之適用」(見司促字卷第6頁背面),顯見雙方已對系
    爭契約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    法院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益銘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宇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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