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9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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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62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魏詩婷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2
6,469元(詳見附表),應繳裁判費21,7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1,241元。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72萬3,319元) 1 利息 134萬5,732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9日 (9/365) 7.03% 2,332.73元 2 利息 1,064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9日 (9/365) 14.99% 3.93元 3 利息 33萬154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9日 (9/365) 9.99% 813.26元 小計 3,149.92元 合計 172萬6,469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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