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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6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被      告  李家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57萬8,150元,應繳裁判費7,7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,尚應補繳7,240元(計算式:7,740元-500元=7,240元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4 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審判長 法 官    吳佩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 江碧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 王子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龍明珠
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:  
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
,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,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
提出,不列為訴訟資料;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
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,不生效力,法院毋庸處理。
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,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;逾期
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,為新提出之書狀。
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,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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