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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65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邱郁雯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500元裁判費,經本院
    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    正裁判費6,33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
    書可稽。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    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
    答詢表可考,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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