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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65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邱郁雯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9,
496元(詳見附表),應繳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330元。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魏于傑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0萬3,998元) 1 利息 14萬9,851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8月5日 (29/365) 15.71% 1,870.43元  2 利息 33萬4,350元 114年7月4日 114年8月5日 (33/365) 12% 3,627.47元  小計       5,497.9元 合計        50萬9,496元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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