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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94號
上  訴  人
即原審被告  鈞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呂宇晟  
被  上訴人
即原審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
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
    ;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,
   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,故自114年11月25日起算20日之
    上訴不變期間,應於114年12月14日屆滿,然上訴人遲至同
    年12月2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,此觀上訴人所提「上訴狀」上
    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,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已
    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。從而,上訴人提起上訴,顯難認為
    合法,應予駁回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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