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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85號
原      告  張寬諒  
            吳詹鄭月雲

兼上 二 人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郭永枝  
被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郭泰寧  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: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7條規定,補正經全
    體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本並附繕本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表明訴訟標的為何
    (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)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表明應受判決事項
    之聲明為何(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)。
四、按上開訴之聲明,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並按該金額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卓立婷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芝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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