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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9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33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 
被      告  曾志仁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年9月15日以前補繳裁判費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966666元,應繳裁判費1281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2310元。
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,茲命兩造應於本年11月5日上午10時4
5分在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(不另通知,應遵期到庭)。兩造
並應依下列時限提出相關攻防方法到院,逾時不予斟酌(失權效
),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:
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應於本年10月3日以前提出答辯狀,敘明異
  議之具體理由及聲請調查事項;
❷原告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,應於本年10月24日以前提出準備
  狀,敘明對於被告答辯之不爭執事項及聲請調查事項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 年    9    月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官  毛松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 年    9    月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宜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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