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5-08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78號
原 告 鄭靜娜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,899,754元(計算式:1,687,633+212,121=1,899
,75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鍾宜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