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4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哲俊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哲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2,03
0元(計算式:請求本金588,578元+已屆期利息12,648元+費用362
元+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6日之利息442元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
應補繳7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
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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