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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4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黃哲俊  
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哲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2,03
0元(計算式:請求本金588,578元+已屆期利息12,648元+費用362
元+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6日之利息442元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
應補繳7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
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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