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5-11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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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8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富傑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9,22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740元,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為6,180元,尚不足
1,5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棠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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