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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2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7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鄭俊隆  

被      告  石佩宜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人,應於管理
    黃建中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玖拾柒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,由被告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
    人,於管理黃建中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
    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玖拾柒元為原
   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  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
(一)緣被繼承人黃建中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請信
      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
      。被繼承人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累積至112年3月10日累
      積消費記帳新台幣(下同)512元及其利息,被繼承人黃
      建中均未清償。
(二)被繼承人黃建中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0年6月24日,向原
      告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110年6月24日起分期清償,原
      告於當日將該筆借款撥入黃建中指定帳戶,利息採機動利
      率計付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
  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      部到期。黃建中繳納利息至111年12月24日後竟未依約清
      償本息,尚欠本金56,826元,及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
      償日止按年息1.845計算之利息。
(三)黃建中另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1年11月21日,向原告借
      款470,000元,約定自111年11月21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於
      當日將該筆借款撥入黃建中指定帳戶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
      付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
  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  期。被告繳納利息至111年12月2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
      ,尚欠458,759,及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
      12.35計算之利息。黃建中於112年1月6日死亡,其繼承人
      皆拋棄繼承(經原告向鈞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
      經鈞院裁定選任石佩宜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),而
      黃建中人尚欠原告本金516,09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    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為:被
      告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人,應於管理
      黃建中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516,097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  之利息。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部分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先前提出書狀答
    辯略以,其為遺產管理人,請原告提出證據正本以供核對,
    並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約
    定書、放款利率查詢、授信交易明細查詢、催告函文、回執
    ,及被告經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民事裁定等在卷為憑,
    與其所述互核相符,足信有據,被告亦未爭執前開文件之形
    式真正,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綜上所述,被繼承人向原告借款迄未依約清償,則原告依前
    揭契約及消費借貸、繼承等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(遺產管理
    人)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末以,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
    假執行,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,爰就原告勝訴部分酌定
   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七、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
    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故不另一一論述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
附表:(民國;新臺幣/元) 
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週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 1 信用卡  512  512  12.08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6,826 56,826  1.845%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458,759 458,759 12.35%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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