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09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4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7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
被 告 石佩宜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人,應於管理
黃建中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玖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,由被告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
人,於管理黃建中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
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玖拾柒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
(一)緣被繼承人黃建中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請信
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
。被繼承人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累積至112年3月10日累
積消費記帳新台幣(下同)512元及其利息,被繼承人黃
建中均未清償。
(二)被繼承人黃建中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0年6月24日,向原
告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110年6月24日起分期清償,原
告於當日將該筆借款撥入黃建中指定帳戶,利息採機動利
率計付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。黃建中繳納利息至111年12月24日後竟未依約清
償本息,尚欠本金56,826元,及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1.845計算之利息。
(三)黃建中另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1年11月21日,向原告借
款470,000元,約定自111年11月21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於
當日將該筆借款撥入黃建中指定帳戶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
付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。被告繳納利息至111年12月2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
,尚欠458,759,及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
12.35計算之利息。黃建中於112年1月6日死亡,其繼承人
皆拋棄繼承(經原告向鈞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
經鈞院裁定選任石佩宜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),而
黃建中人尚欠原告本金516,09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為:被
告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建中之遺產管理人,應於管理
黃建中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516,097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部分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先前提出書狀答
辯略以,其為遺產管理人,請原告提出證據正本以供核對,
並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約
定書、放款利率查詢、授信交易明細查詢、催告函文、回執
,及被告經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民事裁定等在卷為憑,
與其所述互核相符,足信有據,被告亦未爭執前開文件之形
式真正,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綜上所述,被繼承人向原告借款迄未依約清償,則原告依前
揭契約及消費借貸、繼承等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(遺產管理
人)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末以,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
假執行,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,爰就原告勝訴部分酌定
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七、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
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故不另一一論述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附表:(民國;新臺幣/元)
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512 512 12.08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6,826 56,826 1.845%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458,759 458,759 12.35%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毓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