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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2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88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
被      告  小林服飾有限公司

兼  法  定
代  理  人  陳俊哲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壹佰伍拾參元及以如
附表「尚積欠本金」欄所示金額,按「利息」、「違約金」欄所
載方式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小林服飾有限公司、陳俊哲(以下分稱小林服飾公司、
    陳俊哲,合稱被告)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   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
   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小林服飾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陳俊哲為連
    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,利息依原告企業
    換利指數(月)利率,加碼百分之6.14機動計息,應按期平
    均攤還本息;如未按期攤還,另自違約日起6個月以內,按
    放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
    0計付違約金。詎小林服飾公司僅還款至如附表「最後繳息
    日」欄所示之日期即未再還款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
    本金新臺幣(下同)160萬9,153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;
    而陳俊哲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
    責任,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
    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語,並聲明:被告
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160萬9,153元及以如附表「尚積欠本金」欄
    所示金額,按如附表「利息」、「違約金」欄所載方式計算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
    答辯。 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
   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還款
    交易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為證(見士院卷第24至36頁)
    ;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,既未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作任
    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
    定,視同自認,自堪信為真實。
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    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   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
    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
  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;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
    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次按所
    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,對於債
   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
   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(最高法院45年度
    台上字第1426號、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   查小林服飾公司向原告借款,然未依約清償,全部視為到期
    ,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,
    而陳俊哲為連帶保證人,業經認定如前,揆諸上開規定及說
    明,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之責。
四、據上論結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連帶給付160萬9,153元及按附表利息、違約金欄所載方式
    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附表(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:
借款日 借款金額 債務人 最後繳息日 尚積欠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  113年8月22日至115年8月22日 200萬元 ①借款人:小林服飾公司 ②連帶保證人:陳俊哲 114年1月22日 1,609,153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7.87 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芝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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