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8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8-26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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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643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
被 告 謝文彬 無固定住所,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肆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,爰依原告
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日,向原告申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
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借款期間為5年,另依兩造
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,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
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。
㈡惟被告卻於114年1月3日起,即未依約攤還借款本金,被告之
貸款債務即應視為到期,被告尚積欠原告總計580,851元之
本金,另被告應給付原告自上次收息日起至逾期日止,按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
年利率0.575%機動計息,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原告
牌告之放款基準利率(季調)加碼年利率3.5%機動計息,且
被告應給付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依上開利率10%、逾期6個月以上者,依上開利率20%計算之
違約金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,並聲明
:被告應給付原告580,04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
金貸款借款契約【一般借戶專用】、貸款文件領用單、動撥
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授信約定書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
存款利率、債權計算書、主帳號收回明細查詢、催告函等件
可佐(本院卷第13-37頁、第47-50頁),被告經相當時期受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縱被告依公
示送達為通知者,依法未視同自認,然原告主張之事實,既
有前開原告提出之證據相佐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
。
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
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
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
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:被告於111年11月2
日向原告貸款1,000,000元,另依借款契約第7條之約定,被
告自借款各筆動用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
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75%機動計息,且依該
借款契約第9條第1款遲延利息之約定「⒊本借款到期或經貴
行依第10條約定主張加速到期者: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
日(含視為到期日)起改按貴行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(季調
)加碼年利率3.5%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」(本院卷第14
頁),而因被告嗣未遵期還款,依照兩造所簽立授信約定書
第12條之約定,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原告毋庸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隨時減少被告所簽訂各
項授信契據之授信額度,或縮短借款期限,或主張被告所負
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(本院卷第25頁),被告既未依約
清償借款本金,依上開約定,全部視為到期,故原告依借貸
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借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
經本院審酌後,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佩伶
附表
編號 積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 25,866元 6.81% 自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81% 自114年4月7日起至114年10月2日止 1.362% 自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54,175元 2.295%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 0.681% 自114年1月3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 6.81%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.362%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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