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(2025-12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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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96號
原 告 陳心怡
陳心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
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
被 告 優美飯店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偉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365,780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,229元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
算之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
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2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土地所有權人,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
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排除侵害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
額,應以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
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
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)
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,
更正後訴之聲明㈠至㈢為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龍潭區三林段37
6-1、376-3、376-7、376-8、376-9、376-12、376-20地號
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,分稱各地號土地)上種植之樹木及
花圃移除,並將占用之系爭土地返還予各該原告(按376-1
、376-12、376-20地號土地為原告陳心怡所有;376-3、376
-8、376-9地號土地為原告陳心柔所有;376-7地號土地為原
告2人共有),訴之聲明㈣則請求被告禁止通行使用系爭土地
。揆諸前開說明,訴之聲明㈠至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
用系爭土地面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,經本院依職權查
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查無系爭土地起訴時
之實際交易價額,亦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
供參酌,爰以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
臺幣(下同)5,200元為據,計算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,參
以原告於114年11月28日陳報被告舖設之花圃、瀝青柏油、
水泥混凝土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約為137.65平方公尺(
詳如附表所示),則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範圍於起訴時之
交易價格為715,780元(計算式:5,200元/㎡×137.65㎡)。至
訴之聲明㈣原告雖陳報此部分屬排除侵害之訴訟,係非因財
產權而起訴,然此部分核其性質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
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惟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
證據,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應認其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應
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核定其
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2,365,780元(計算式:715,780元+165萬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9,229元,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
繳28,2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另因376-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原告陳心柔,並非原告陳
心怡、原告於114年11月28日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
物為花圃、瀝青柏油、水泥混凝土,而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
告應將樹木及花圃移除,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具狀確認訴
之聲明是否有更正之必要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2份,附
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附表:
編號 地號 約占用面積(㎡) 1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7.16 2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35.67 3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8.68 4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0.58 5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1.7 6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2.38 7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21.48 合計 137.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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