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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40號
原      告  朱淑芬  
            陳琮欽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
            李怡德律師
被      告  富宇天匯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 鄧智元  
被      告  合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錦源  
被      告  地潔清潔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任祥  
被      告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00樓  之0
法定代理人  張世欣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688,203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273元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    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   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    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不真正連
    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
    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
    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
    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
   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
    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);預備合併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
    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自係
  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,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
    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
    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均為桃園市龜山區富宇天匯社區(下稱
    系爭社區)之住戶,被告富宇天匯社區管理委員會(下稱富
    宇天匯管委會)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僱請被告合邦公寓大廈
   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合邦公司)清洗系爭社區水塔
    ,合邦公司則雇用或委託地潔清潔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清洗水
    塔作業,然因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建築設計圖施
    工,致清洗水塔大量排水時,水管無法直接排至地面層排水
    溝,回溢至原告屋內,造成原告財產損害(下稱系爭事件)
    ,富宇天匯管委會並因系爭事件惡意攻訐原告朱淑芬(下逕
    稱其名),造成朱淑芬精神及名譽受有損害,爰提起本件訴
    訟,先位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朱淑芬新臺幣(下同
    )358,616元、原告陳琮欽(下逕稱其名)1,229,587元,及
    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    之利息。㈡被告富宇天匯管委會應給付朱淑芬10萬元,及自
   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    息;備位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各給付朱淑芬358,616元、陳琮
    欽1,229,587元(按原告起訴狀誤繕為各給付朱淑芬361,616
    元、陳琮欽1,074,962元,於115年1月6日具狀更正此部分之
    聲明),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前開第㈠項之訴,於其中任一被告已為
    給付時,就其給付範圍內,其他被告免給付義務。㈢被告富
    宇天匯管委會應給付朱淑芬10萬元,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
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則本件先位聲
    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,688,203元(計算式:358,616
    元+1,229,587+10萬元);備位聲明第㈠項為不真正連帶之聲
    明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應以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
    標的價額,而該項請求被告之給付均各為358,616元、1,229
    ,587元,故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588,203元(計算式
    :358,616元+1,229,587元),併計第㈢項訴訟標的金額10萬
    元,則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88,203元(計
    算式:1,588,203元+10萬元)。又原告之先位、備位聲明,
    係請求法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判,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,再
    就備位聲明為裁判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
    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688,203元,應徵第
    一審裁判費21,2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   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    回其訴。另請原告提出富宇天匯管委會之最新主任委員當選
    證明或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,並依起訴狀原證14、45、48所
    示,具狀更正富宇天匯管委會之名稱為富宇天匯社區「管理
    委員會」、地址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000○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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