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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3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許筑婷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筑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    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
    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
   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    定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   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
   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14
    2,65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1,142
    ,656元及其利息核定之,而利息計算,依上開規定,自如附
    表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
    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,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,且自
    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,25
    6,13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列所示
   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,2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 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今巾
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126元) 1 利息 3萬126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12月14日 (257/365) 15% 3,181.8元  小計       3,181.8元 合計        3萬3,308元 
附表二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921元) 1 利息 6萬921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12月14日 (257/365) 12% 5,147.41元  小計       5,147.41元 合計        6萬6,068元 
附表三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萬7,419元) 1 利息 2萬7,419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12月14日 (184/365) 7.44% 1,028.37元  小計       1,028.37元 合計        2萬8,447元 
附表四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1,701元) 1 利息 10萬1,701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12月14日 (1+38/365) 7.44% 8,354.31元  小計       8,354.31元 合計        11萬55元 
附表五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萬7,087元) 1 利息 15萬7,087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12月14日 (264/365) 11.72% 1萬3,316.16元  小計       1萬3,316.16元 合計        17萬403元 
附表六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6萬216元) 1 利息 76萬216元 113年12月21日 114年12月14日 (359/365) 11.72% 8萬7,632.7元  小計       8萬7,632.7元 合計        84萬7,84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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