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(2025-12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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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43號
原 告 阮艷蘭即振德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615,7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1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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