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買賣價金等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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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
原 告 曾佩莉
管真慈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施翌茹
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,7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如
附表所示之事項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被告蒲軒叡之姓名是否應為蒲「宣」叡。 理由: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蒲「軒」叡,惟依原告提出之原證3所示,其姓名為蒲「宣」叡,請確認是否予以更正。 2 提出被告蒲宣叡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)。 3 補正被告蒲宣叡之住所或居所。 4 補正上開編號1、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4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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