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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(2025-12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87號
原      告 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進添  
訴訟代理人  謝沂庭律師
            扶停雲律師
被      告  詹承霖即富鑫旺商行

            詹錢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,
530,640元,及其中400萬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、其中100萬
元自114年11月9日起、其中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
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另其中330,640元自附
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息,故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545,317元(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至起訴前
一日即114年11月12日止之利息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,詳如附
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4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  法  官 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 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   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,530,640元 1 利息 400萬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2日 (9/365) 5% 4,931.51元 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1月9日 114年11月12日 (4/365) 5% 547.95元  3 利息 51,587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11月12日 (74/365) 20% 2,091.75元  4 利息 80,821元 114年9月11日 114年11月12日 (63/365) 20% 2,789.99元  5 利息 68,142元 114年9月21日 114年11月12日 (53/365) 20% 1,978.92元  6 利息 4,913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1月12日 (43/365) 20% 115.76元  7 利息 117,377元 114年10月11日 114年11月12日 (33/365) 20% 2,122.43元  8 利息 7,800元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1月12日 (23/365) 20% 98.3元  小計       14,676.61元 合計        5,545,31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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