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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(2025-11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20號
原      告 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進添  
訴訟代理人  謝沂庭律師
            扶停雲律師
被      告  李建和  

            賴采昀即健買企業社


            王晴澤  

            蕭宇彤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和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
   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
   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
   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    最高者定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    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    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李建和、賴采昀即健買企業社應
   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73萬元,其中93萬元自起訴
    狀送達翌日起,其餘180萬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王晴澤、蕭
    宇彤應連帶給付原告270萬124元,其中150萬124元自起訴狀
    送達翌日起,其餘120萬元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㈠
    、㈡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依前揭規定,其價額合併計
    算即以423萬元124元(273萬元+150萬124元)及法定遲延利
    息核定之,而法定遲延利息計算,依上開規定,自如附表一
    、二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26日
    止,如附表一、二數額欄所示之利息,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
    算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,437,193元(計算式
    詳如附表一、二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,148元。茲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另原告委任謝沂庭律師、扶停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尚缺委
    任狀,請提出委任狀,附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 官 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今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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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一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73萬元) 1 利息 180萬元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26日 (12/365) 5% 2,958.9元  小計       2,958.9元 合計        273萬2,959元 

附表二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70萬124元) 1 利息 120萬元 114年10月2日 114年10月26日 (25/365) 5% 4,109.59元  小計       4,109.59元 合計        270萬4,23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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