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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等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格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63號
原      告  良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佩雯  
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5萬元(計算式:55萬元+11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  法  官 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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