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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強制執行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08號
聲  請  人  林柔延  
相  對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   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   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   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   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  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惟是否有必要情形,應由法院
    依調查結果認定之,非謂祇須聲請人陳明願供確實擔保,法
    院即應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。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,應審
    究提起再審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之權利,是否可能因繼續執
    行而受損害以為斷。倘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、當事人不
    適格、顯無理由,或繼續執行仍無害於債務人之權利者,均
    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
    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即本院114
    年度訴字第2790號),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,難
    回復原狀,聲請人願供擔保,聲請於前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
    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3620號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
    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
    事件,業經本院認為該訴不合法,裁定駁回在案,揆諸前揭
    說明,系爭執行事件自無依聲請人所請裁定停止之必要。故
    聲請人本件請求,核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凱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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