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強制執行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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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08號
聲 請 人 林柔延
相 對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惟是否有必要情形,應由法院
依調查結果認定之,非謂祇須聲請人陳明願供確實擔保,法
院即應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。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,應審
究提起再審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之權利,是否可能因繼續執
行而受損害以為斷。倘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、當事人不
適格、顯無理由,或繼續執行仍無害於債務人之權利者,均
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
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即本院114
年度訴字第2790號),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,難
回復原狀,聲請人願供擔保,聲請於前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
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3620號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
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
事件,業經本院認為該訴不合法,裁定駁回在案,揆諸前揭
說明,系爭執行事件自無依聲請人所請裁定停止之必要。故
聲請人本件請求,核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凱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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