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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退還溢收裁判費(2025-12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96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汪世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退還裁
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    等事件,經鈞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980號受理在案(下稱本
    案訴訟),因聲請人已減縮聲明僅請求「新臺幣(下同)19
    1萬3,269元及以如附表編號1至2『尚積欠本金』欄所示金額,
    按各該編號『利息』欄所載方式計算之利息」,故請求退還溢
    繳之裁判費等語。
二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   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原
    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
    終結前撤回者,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
    判費3分之2,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有明定。揆其立法意旨係
    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,以減省法院之勞費
    ,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,致訴訟
    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,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,是
    倘原告僅撤回其訴之一部,則訴訟仍繫屬於法院,並無減少
    法院裁判之勞費,即無該項規定之適用(最高法院95年度第
    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7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參照)
    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具狀提起本案訴訟,訴之聲明為
    :被告應給付原告294萬8,868元及以如附表編號1至3「尚積
    欠款項」欄所示金額,按各該編號「利息」欄所載方式計算
    之利息(見北院卷第7頁),經計算後訴訟標的價額為301萬
    1,920元,應繳裁判費3萬6,834元,聲請人並已如數繳納,
    此有聲請人所列之計算式以及繳費收據可參(見北院卷第3
    、15頁)。
 ㈡聲請人現雖將上開聲明減縮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「191萬3,269元及以如附表編號1至2『尚積欠本金』欄所示金額,按各該編號『利息』欄所載方式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9頁)。然聲請人依其原先聲明內容繳付裁判費3萬6,834元,並無溢繳裁判費之情事,其嗣後變更聲明,核屬訴之一部撤回,依前揭說明,因非屬全部撤回,故該部分之裁判費,並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,無從聲請退還裁判費。是以,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芝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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