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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強制執行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43號
聲請人  楊曜銓即楊秋城
        林佑珊即林淑卿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執本院89年度執字12561號債權憑證
    聲請對伊等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2416號執
    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在案,惟伊等已提起債務
    人異議之訴,並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(下稱本案
    事件)審理中,且系爭執行事件若繼續執行,伊等將恐有難
    以回復原狀之虞。為此,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
    程序,於本案事件終結前,應予停止等語。
二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   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
   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
   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    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。惟債務人聲請裁定
   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應於該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,如所聲請
    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即無停止可言,債務人亦無
    因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,自無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
    停止執行之必要。
三、查依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紀錄表編號4之記載,系爭執行
    事件業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執行完畢,執行結果為「仍未受
    償」等情,有上開債權憑證影本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考
    ,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依上揭說明,聲
    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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