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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2880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相  對  人  許家梵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
    規定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
    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、發票地,依票據
    法第120條第4項、第5項規定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
    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,查相對人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
    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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