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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和解(2025-10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光弘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破字第11號
聲  請  人  光弘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惠卿 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
  ,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;又非訟事件之聲
  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
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
  30條之1亦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在有破產
    聲請前,得向法院聲請和解;債務人聲請和解時,應提出財
    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並附具所擬與債權
    人和解之方案,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,破產法
    第6條第1項、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和解係指債權人
    與債務人雙方互相讓步,而終止雙方紛爭之方式,故不得僅
    由一方決定和解方案之內容。    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持有債務人醫邦生醫科技股份有限
    公司(下稱醫邦公司)股權100%之母公司,聲請人前於民國
    114年2月26日貸與醫邦公司新臺幣(下同)390萬元,茲因
    醫邦公司營運多年,仍處於虧損狀態,現已無任何營業活動
    ,且無資金清償借款,聲請人董事會業於114年7月30日決議
    ,同意將該筆借款及醫邦公司代墊聲請人款項1萬0,272元相
    互抵沖,債權餘額388萬9,728元予以免除醫邦公司債務,俾
    利醫邦公司得順利進行公司解散及法院清算程序。為此,聲
    請准予裁定破產前之和解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破產程序前之和解事件,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
    時,以預防破產為目的,債務人與債權人團體訂立之清償債
    務之強制契約,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。參諸首揭法條規定
    ,破產法所規範和解程序,應由債務人提出和解方案,並經
    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成立,係著重於清理債務人之債務。本
    件聲請人主張係醫邦公司之債權人,核與破產法規範破產和
    解應係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破產和解聲請之規定不符。此觀
    之破產法第10條規定:「和解之聲請,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
    ,應駁回之:一、聲請不合第七條之規定,經限期令其補正
    而不補正者。二、聲請人曾因和解或破產,依本法之規定而
   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。三、聲請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或調協
    ,而未能履行其條件者。四、聲請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
    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
    。」亦可得知。依上說明,破產和解之聲請,應由債務人向
    法院提出聲請,聲請人本件聲請顯與聲請破產和解之形式要
    件不符,且無從補正,揆諸首揭說明,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破產法第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0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 朱曉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思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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